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18号)、《泰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11号)、《泰安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20号)、关于《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泰财行﹝2015﹞5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暂时离开市直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乘出租车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轮船或高铁,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事先经校长书面批准,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轮船三等舱及高铁(G字头)、动车只能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未经批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赴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按照泰安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限额标准执行。此标准为最高可报销的标准,不是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一律按差旅费审批单要求报销,超支自理原则。在本市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住宿。
第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泰安市内50元,泰安市外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发放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允许现金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
202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