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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初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五条 学校财务科为学校的独立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统一在学校财务科报账。第六条 学校财务科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聘任会计主管人员。学校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学校财务科应在每年的10月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直部门预算编制文件,使用统一的“e财”部门预算编制软件,按照有关财务政策规定编制预算。第八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九条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预算的编制,严格按照财政局统一编制口径和方法,按照有关财政规定标准核定测定财政拨款。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做到“不少、不漏、不虚”,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第十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其他资本性支出、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债务还本及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学校预算内外财力,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重点的顺序,首先认真做好单位基础信息的填报工作,按照财政核定标准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再安排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要求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和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泰安市教育局),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提报市人代会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和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并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科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及时掌握学校预算执行进度,加强学校经费管理。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十七条 收费管理1、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学校财务科是收费工作的执行部门,所有收费均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开具由市财政局领购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银行代收,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及时足额收取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2、学校向学生代收的校服、书费和作业本费,采取按定价或成本价预收方式,多退少补,余款退还。3、在学校显著位置即办公楼西墙公示栏上,将我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示,阳光收费,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八条 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工资、社会保险缴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⑵项目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拨款进度支出。第二十条 学校一切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支出报销签字程序是:财务科每一款项的支付,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经办人签字,购买固定资产及材料的,须将相应的增加及出入库单据附后,严格审核,把好支出关。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支付。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存在非财政拨款经费。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的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义务教育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三十二条 学校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代管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科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对个人借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从其工资中扣回。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科每月向校长报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调度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基本建设顺利开展。第四十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人员情况表、资产情况表等。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法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按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科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公务卡报销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泰安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09〕49号)、《泰安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泰财库〔2005〕7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和《关于建立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泰财库〔2011〕8号)、《泰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财库〔20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要求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如单位职工所持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单位财务人员及发卡行进行变更、维护。第三条 单位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和按本办法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外,凡具备刷卡条件的,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所支出费用由个人承担。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第四条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第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人员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第六条 财务人员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泰安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人员以便及时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也即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等;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告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6.其它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八条 单位发生下列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1.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动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等);2.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3.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等;4.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的救济金、抚恤金、遗属补助等;5.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第九条 单位用现金结算支出,年度提取现金不超当年基本支出预算30%,单日提取现金不得超3万元,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规定提取现金的,向市财政局报送《大额现金审批表》,经市财政局审核标准后方可提现。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2013年11月5日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18号)、《泰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11号)、《泰安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暂时离开市直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乘出租车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轮船或高铁,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事先经校长书面批准,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轮船三等舱及高铁(G字头)、动车只能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未经批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不超(单间或标准间)300元。此标准为最高可报销的标准,不是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一律按差旅费审批单要求报销,超支自理原则。在本市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住宿。第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0元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泰安市内50元,泰安市外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发放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公交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2.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市内公交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3.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公交费。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4.往返参会途中超过三天的交通、食宿、市内公交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脱产带薪参加非学历培训、进修超过7天的,途中费用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公交费。少于7天的,按参加会议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优质课、教学能手等与个人荣誉有关的讲课、比赛等,得奖后只报销参赛人员往返车票及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公交费。第十四条 到市外或市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泰安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第七章 报销管理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允许现金报销。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八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只报销到出差地点的往返交通费,趁出差之际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部分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扣除到出差地点的直线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一条 凡是带学生参加比赛的带队教职工,也严格参照此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 2015年1月26日 上一篇:总务汇总 下一篇:教学管理汇总 快速导航 学校概况 师资介绍 教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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