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突发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泰山学院附属中学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29 16:12:32 浏览次数:1119

第五编  学校突发地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地震灾害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之一,突发性强,破坏性大。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地震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泰安市教育系统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三)分级标准

根据地震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下表:

地震灾害级别

相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如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当。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

2.我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判据: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应急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在市教育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市政府应急响应,配合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学校应对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

2.以人为本,快速响应。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要确保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保障师生安全是抗震救灾的首要任务。地震应急时,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师生基本需求的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师生伤亡。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社会团体等,共同做好学校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4.立足防范,依法处置。要本着“内紧外松”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布置、及时处理。要突出抓好防范、判断和善后三个环节。

二、组织体系

学校负责制定和完善本校地震应急预案,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地震应急工作组领导下,负责预防和处置本校发生的各类突发性地震事件,组织师生紧急疏散,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地震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组织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恢复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和促进校园安全稳定。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预防

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者稍长时间。

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地震预警预报信息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教育局统一指挥下,学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2)加强应急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地震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做好应对地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储备工作。

(4)按照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部署,发布避难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地震应急工程的保护工作。

(6)督促检查抗震救灾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要警示措施。

(7)防止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学校稳定。

3.预警状态结束

根据市政府通知,解除地震预警。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当学校发生有感以上地震时,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不得延报。

2.应急响应

(1)学校应急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发生有感地震时,学校按规定向市教育局报告灾情信息。

②及时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工作。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处置工作。

(2)配合上级应急处置

①学校与教育局取得联系,将收集的灾情和应急情况及等数据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②在市教育局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灾后自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3.应急结束

根据政府和市教育局通知,结束应急状态,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三)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1.灾后救助

(1)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并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2)配合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领取并使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4)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接受民政部门调配的救济物品,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及其设施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9)按照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地震中受伤人员的统计和医疗、救助工作,对在地震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

(10)协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

(11)做好应急资金申请协调准备。

2.恢复重建

(1)教学秩序恢复

尽快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2)重建

在政府和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和物资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四、应急保障

1.人员保障

学校建立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学校教职员工组成的地震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校长和总支书记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所)各级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挥学校地震灾害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地震专兼职组织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组织协保障。由安全分管校长担任组长,办公室、政教处和安保科负责人等担任副组长。组织协调预案的执行;信息的上传下达、对外联系等。

3.信息与宣传报道保障。由行政副校长担任组长,办公室、政教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级部负责人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专业人员成员。负责灾后宣传教育、心理疏导,信息收集与新闻稿撰写。新闻稿撰写后向政府新闻发布归口部门提供。

4.疏散引导保障。疏散引导实行区域网格负责制。由教学副校长、德育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政教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级部主任、副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为成员。负责科学编制和张贴学校应急疏散路线图、班级应急疏散路线等;引导、组织师生安全有序疏散;帮助伤病学生疏散并妥善安置;疏散完成后协助其他各组工作。

5.抢险救护保障。组长由总务处负责人担任,学校医务工作者、心理健康专业教师、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第一时间组织实施自救互救,抢救遇险师生,视情况抢救重要财产、档案等;检查学生身心状况、进行临时救治和必要的心理疏导;负责将受伤师生尽快运送到指定安全区域,并迅速联系急救中心或拨打120,在专业医务人员到达之前,救护组应对受伤师生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为救治伤者赢得时间,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6.后勤保障。由后勤分管校长任组长,总务、保卫、财务、群团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治安保卫、安全地带设置、疏散路线确定,畅通疏散通道,发布疏散信号,维护秩序;通讯、标识、广播、救助等应急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检查、恢复学校水电、通讯等后勤保障设施。

7.应急资金保障。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8.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

学校将运动场作为灾害避险初始场所,灾后师生转移避险的场所应按当地政府的安排执行。

五、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